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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楊婷)在妙高臺3號被認定為非文物、三業主索賠480萬元敗訴後,近日,陳祖沛等三業主再次將原開發商廣州市南方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因開發商無力開發涉案地塊導致爛尾,使得至今無法回遷,請求棄產並變更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在越秀區法院主持下雙方已達成調解,由南方公司向三原告支付貨幣補償款91.94萬元。
  2013年年底,陳祖沛等三人稱涉案地塊現開發商廣州翠樺地產置業有限公司(下稱翠樺公司)在未取得三原告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拆除妙高臺3號房屋,構成侵權。為此,陳祖沛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翠樺公司賠償因私自拆除妙高臺3號給三原告造成的損失480餘萬元。法院經審理駁回三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之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近日,陳祖沛等三人再次提起訴訟,訴稱1998年原、被告簽訂協議約定回遷及安置補償事宜,後被告無力開發涉案地塊導致爛尾,現三原告無法回遷。故請求變更補償協議書約定的回遷方式為貨幣補償,向其作出補償,另外要求被告支付餘地天井的補償款20790元。南方公司到庭應訴。經法院調解,南方公司同意原告棄產的請求,該案調解結案。   (原標題:“妙高臺3號”原業主獲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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