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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廣州7月17日電 (程景偉)記者17日從廣東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送審稿),規定華僑的中國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身份證明效力,他們可在廣東報考公務員、擔任人大代表,歸僑可有條件使用原有的農村宅基地。
  廣東是中國第一僑鄉,近年來侵犯華僑權益行為仍時有發生,特別是涉及僑房、僑企、僑捐等方面問題突出。廣東從2011年起啟動了中國首部華僑權益保護地方法規的立法工作。
  上述條例送審稿明確華僑持有的中國護照具有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華僑憑護照可在廣東辦理金融、教育、醫療、電信、社保等事務。
  在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方面,該條例送審稿顯示,在廣東的縣以下人大代表選舉期間,旅居國外華僑在中國國內的,可參加原籍地或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華僑在回國期間可參加原戶籍所在地村委或居委選舉。
  該送審稿規定華僑有權依法參加廣東公務員錄用考試,符合公務員法及有關公務員錄用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錄取。此外,省、市和華僑人數較多的縣級人大、政協應有適當名額的華僑代表、委員。
  在生育權益方面,條例送審稿提出,廣東居民與華僑結婚或夫妻雙方均為華僑,在廣東生育的按該省人口計生規定執行;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廣東再生育子女。
  條例送審稿還規定,華僑在廣東農村的房屋被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經當地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鄉(鎮)政府審核,報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可恢複原宅基地使用權,但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當地村民用地標準。(完)  (原標題:廣東省擬規定華僑可報考公務員當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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